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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礦產資源糾紛案最新司法解釋 2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6-01-23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責任編輯:藍天
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2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礦產資源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26〕2號,以下稱《解釋》)。《解釋》已於2025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61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解釋》的製定背景
 
  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安全保障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麵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指出,“推動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全麵推進綠色礦山建設”。《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麵綠色轉型的意見》進一步指出,“加強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加強礦產等各類資源的全過程管理和全鏈條節約”,“加強礦產資源勘查、保護和合理開發”。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稱新《礦產資源法》),已於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新《礦產資源法》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在自然資源領域的又一生動實踐,在國家礦產資源安全保障、礦業權配置方式、礦業權登記性質、礦業用地、礦區生態修複等方麵作了一係列創新性製度規定,是一次整體性、係統性、重構性的修訂,對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製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2號,以下稱《礦業權解釋》)。實施8年來,《礦業權解釋》對於規範礦業權流轉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等糾紛案件審理,統一裁判尺度發揮了積極作用。在新《礦產資源法》施(shi)行(xing)後(hou),該(gai)解(jie)釋(shi)的(de)諸(zhu)多(duo)條(tiao)文(wen)需(xu)要(yao)根(gen)據(ju)法(fa)律(lv)的(de)最(zui)新(xin)變(bian)化(hua)作(zuo)出(chu)修(xiu)改(gai)和(he)調(tiao)整(zheng)。同(tong)時(shi),隨(sui)著(zhe)經(jing)濟(ji)社(she)會(hui)發(fa)展(zhan),礦(kuang)產(chan)資(zi)源(yuan)糾(jiu)紛(fen)審(shen)判(pan)實(shi)踐(jian)出(chu)現(xian)不(bu)少(shao)新(xin)情(qing)況(kuang)新(xin)問(wen)題(ti),亟(ji)待(dai)統(tong)一(yi)裁(cai)判(pan)規(gui)則(ze),穩(wen)定(ding)市(shi)場(chang)預(yu)期(qi)。為(wei)紮(zha)實(shi)做(zuo)好(hao)新(xin)《礦產資源法》貫徹實施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就礦產資源糾紛案件審理中的問題開展調研,通過實地調查、座談以及係統梳理案例庫、法答網相關案例和答問等方式,針對礦業權取得、流轉,越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壓覆,礦業權提前收回、退出補償以及涉礦區生態修複公益訴訟等審判實踐中易發、多發問題,經廣泛征求意見、深入研究論證、多次溝通協調,製定了《解釋》,同時對《礦業權解釋》予以廢止。
 
  二、《解釋》的起草原則
 
  《解釋》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嚴格遵循立法。《解釋》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稱《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新《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進行解釋,準確把握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例如,《解釋》根據新《礦產資源法》關於“探轉采”直通車製度的規定,刪除《礦業權解釋》越界勘查、開采責任承擔中與該製度精神不符的規定。又如,《解釋》結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和新《礦產資源法》第七十四條等規定,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對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有關的公益訴訟的主體和訴訟類型暫不作出規定。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解釋》緊jin緊jin圍wei繞rao調tiao研yan發fa現xian的de礦kuang產chan資zi源yuan糾jiu紛fen中zhong的de突tu出chu問wen題ti與yu實shi踐jian難nan題ti,總zong結jie審shen判pan經jing驗yan,提ti煉lian裁cai判pan規gui則ze,回hui應ying實shi踐jian亟ji需xu。例li如ru,近jin年nian來lai,伴ban隨sui國guo家jia重zhong點dian工gong程cheng、交(jiao)通(tong)樞(shu)紐(niu)等(deng)大(da)型(xing)建(jian)設(she)項(xiang)目(mu)密(mi)集(ji)落(luo)地(di),建(jian)設(she)項(xiang)目(mu)壓(ya)覆(fu)礦(kuang)產(chan)資(zi)源(yuan)引(yin)發(fa)的(de)物(wu)權(quan)衝(chong)突(tu)與(yu)補(bu)償(chang)爭(zheng)議(yi)呈(cheng)多(duo)發(fa)態(tai)勢(shi),相(xiang)關(guan)法(fa)律(lv)適(shi)用(yong)問(wen)題(ti)也(ye)成(cheng)為(wei)法(fa)答(da)網(wang)高(gao)頻(pin)提(ti)問(wen)。《解釋》針對壓覆礦產資源的確定、建設單位承擔賠償或者補償責任的要件、壓覆礦產資源補償範圍、被壓覆資源儲量的確定以及礦業權期限屆滿後壓覆糾紛的處理等問題作出規定,以有效指導司法實踐、統一裁判尺度。
 
  三是充分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解釋》準確把握新《礦產資源法》關於礦業權物權登記和“權證分離”的規定精神,強化礦業權人權利保障。例如,《解釋》明確受讓人因出讓人原因致使受讓礦業權後不能依法取得礦業用地進行勘查、開采的,有權解除合同,依法保護受讓人及時取得礦業權並進行勘查、開采,同時促推國家“淨礦出讓”改革措施落實。又如,《解釋》明(ming)確(que)對(dui)於(yu)礦(kuang)業(ye)權(quan)在(zai)期(qi)限(xian)屆(jie)滿(man)前(qian)因(yin)公(gong)共(gong)利(li)益(yi)需(xu)要(yao)被(bei)提(ti)前(qian)收(shou)回(hui)或(huo)者(zhe)因(yin)管(guan)控(kong)退(tui)出(chu)自(zi)然(ran)保(bao)護(hu)地(di)的(de),作(zuo)出(chu)收(shou)回(hui)或(huo)者(zhe)退(tui)出(chu)決(jue)定(ding)的(de)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對(dui)礦(kuang)業(ye)權(quan)人(ren)依(yi)法(fa)給(gei)予(yu)補(bu)償(chang)。
 
  四是一體保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和生態環境公共利益。《解釋》促推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麵綠色轉型,服務美麗中國建設,貫徹落實新《礦產資源法》注重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和礦區生態保護、修複的精神,統籌保護國家所有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例如,《解釋》明確對於已經依法履行礦區生態修複義務、完成礦區生態修複並經驗收合格的礦業權人,除有新的事實外,相關主體不得就礦業權人同一勘查、開采行為造成的生態破壞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三、《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共二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規定礦業權出讓合同的生效和解除。《解釋》遵循新《礦產資源法》全麵推進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精神,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礦業權出讓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同時,依據《民法典》第(di)五(wu)百(bai)六(liu)十(shi)三(san)條(tiao)關(guan)於(yu)合(he)同(tong)法(fa)定(ding)解(jie)除(chu)事(shi)由(you)的(de)規(gui)定(ding),明(ming)確(que)受(shou)讓(rang)人(ren)在(zai)出(chu)讓(rang)人(ren)未(wei)依(yi)約(yue)辦(ban)理(li)礦(kuang)業(ye)權(quan)登(deng)記(ji)或(huo)者(zhe)因(yin)出(chu)讓(rang)人(ren)原(yuan)因(yin)未(wei)能(neng)取(qu)得(de)礦(kuang)業(ye)用(yong)地(di)進(jin)行(xing)勘(kan)查(zha)、開采的,或者出讓人因受讓人未依約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有權請求解除礦業權出讓合同。
 
  二是規定未設置礦業權勘查、開采合同的效力。《解釋》對實踐中未取得礦業權而簽訂合同進行勘查、開采的行為,區分不同情形給予效力評價。礦產資源尚未設置礦業權,當事人即簽訂合同實施勘查、開采的,必然違反新《礦產資源法》disitiaodierkuanqiangzhixingguiding,qinzhanhuozhepohuaikuangchanziyuan,yingduihetongyuyifoudingxingfalvpingjia,yibaozhangkuangchanziyuanguojiasuoyouzhequanyi。tongshi,zunzhongkuangyequandewuquanshuxing,kuangyequanrenduiqiyuqikeyiqudedekuangyequanzuochujiaoyianpai,yutarenqiandinghetongyuedingjianglaijinxinghezuokanzha、開采或者轉讓礦業權,當事人僅以訂立合同時未取得礦業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三是規定特殊區域內勘查、開采合同的效力。《解釋》遵循自然保護地嚴格保護製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關於國家公園核心區、一般控製區禁止或者僅開展相關人為活動的規定,明確當事人約定在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定的合同,予以否定性法律評價,維護以國家公園為主體自然保護地的生態環境公共利益。
 
  四是規定礦業權轉讓、作價出資、抵押,合作勘查、開采等流轉合同的效力。《解釋》根據新《礦產資源法》實行礦業權物權登記製度、刪除舊《礦產資源法》中關於礦業權轉讓須經審批、禁止將礦業權倒賣牟利等規定的最新修訂,明確除國家另有規定、礦業權出讓合同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礦業權轉讓、出資、抵押或者合作勘查、kaicaidengliuzhuanhetongyingdangziyifachenglizhiriqishengxiao,qixiaolizhuangtaibuzaishouzhuanrangshenpidengxianzhi,jiejuechangqikunraoshenpanshijiandekuangyequanzhuanrangshenpihekuangyequanzhuanranghetongxiaolirendingwenti。
 
  五是規定越界勘查、開采的損失範圍。《解釋》針對司法實踐中越界勘查、開采損失賠償範圍界定不一問題,采取列舉式區分采礦權、探礦權分別規定越界勘查、開采的損失範圍,以統一裁判尺度。具體而言,采礦權人因侵權人越界勘查、開采造成的損失,包括侵權人越界勘查、開采獲得的礦產品價值,侵權行為致使采礦權人按照批準的礦山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或者開采方案可以采出而無法采出的礦產品價值,侵權行為致使采礦權人增加的開采成本、礦區生態修複費用等;探礦權人因侵權人越界勘查、開采造成的損失,則包括因越界勘查、開采增加的勘查成本、恢複費用以及依法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
 
  六是規定涉公共利益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補償責任及其範圍。《解釋》明確,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需要壓覆審批的已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或者不需要壓覆審批的已經依法履行項目審批(核準)、規gui劃hua許xu可ke等deng手shou續xu,建jian設she單dan位wei未wei與yu礦kuang業ye權quan人ren簽qian訂ding補bu償chang協xie議yi即ji壓ya覆fu礦kuang產chan資zi源yuan,不bu構gou成cheng侵qin權quan,但dan對dui礦kuang業ye權quan人ren因yin此ci產chan生sheng的de損sun失shi應ying當dang給gei予yu公gong平ping合he理li的de補bu償chang。損sun失shi補bu償chang的de範fan圍wei,包bao括kuo被bei壓ya覆fu礦kuang產chan資zi源yuan相xiang應ying的de已yi繳jiao納na礦kuang業ye權quan出chu讓rang收shou益yi、勘查投資、已建開采設施投入及其利息,以及搬遷相應設施費用等。同時,為預留製度空間,《解釋》明確法律、行政法規對壓覆礦產資源補償範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持續開展深入調研,圍繞新《礦產資源法》的貫徹實施和礦產資源糾紛案件審判實踐的其他重點問題,通過及時製定司法解釋,編發指導性案例和入庫參考案例、法答網精選答問等,不斷加強審判監督指導,統一裁判規則,更好保障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礦產資源國家安全和生態環境公共利益,以高質量司法服務礦業高質量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礦產資源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解釋》已於2025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6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1月19日
 
  法釋〔2026〕2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礦產資源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25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61次會議通過,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礦產資源糾紛案件,加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交易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際,製定本解釋。
 
  diyitiaokuangyequanchurangbumenzuoweichurangrenyushourangrenqiandingdekuangyequanchuranghetong,dangshirenqingqiuquerenziyifachenglizhiriqishengxiaode,renminfayuanyingyuzhichi,danshifalv、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di)二(er)條(tiao)出(chu)讓(rang)人(ren)未(wei)按(an)照(zhao)礦(kuang)業(ye)權(quan)出(chu)讓(rang)合(he)同(tong)的(de)約(yue)定(ding)為(wei)受(shou)讓(rang)人(ren)辦(ban)理(li)礦(kuang)業(ye)權(quan)登(deng)記(ji),經(jing)催(cui)告(gao)後(hou)在(zai)合(he)理(li)期(qi)限(xian)內(nei)仍(reng)未(wei)辦(ban)理(li),或(huo)者(zhe)因(yin)出(chu)讓(rang)人(ren)原(yuan)因(yin)致(zhi)使(shi)受(shou)讓(rang)人(ren)受(shou)讓(rang)礦(kuang)業(ye)權(quan)後(hou)不(bu)能(neng)依(yi)法(fa)取(qu)得(de)礦(kuang)業(ye)用(yong)地(di)進(jin)行(xing)勘(kan)查(zha)、開采,受讓人請求解除出讓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未依約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致使出讓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出讓人請求解除出讓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對未設置礦業權的礦產資源實施勘查、開采,違反礦產資源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以將來取得的礦業權進行合作勘查、開采或者轉讓的合同,當事人僅以合作人或者轉讓人在訂立合同時未取得礦業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當事人約定在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違反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確認礦業權轉讓、出資、抵押或者合作勘查、開采等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礦業權出讓合同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礦業權轉讓、出資合同生效後,礦業權人未依約履行轉移礦業權的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其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礦(kuang)業(ye)權(quan)人(ren)未(wei)依(yi)約(yue)履(lv)行(xing)轉(zhuan)移(yi)礦(kuang)業(ye)權(quan)的(de)義(yi)務(wu),經(jing)催(cui)告(gao)後(hou)在(zai)合(he)理(li)期(qi)限(xian)內(nei)仍(reng)未(wei)履(lv)行(xing),合(he)同(tong)相(xiang)對(dui)人(ren)請(qing)求(qiu)解(jie)除(chu)合(he)同(tong)並(bing)由(you)礦(kuang)業(ye)權(quan)人(ren)承(cheng)擔(dan)違(wei)約(yue)責(ze)任(ren)的(de),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應(ying)予(yu)支(zhi)持(chi)。
 
  第七條礦業權轉讓合同生效後,轉讓人又將礦業權轉讓給第三人並辦理了轉移登記,受讓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轉讓款,並由轉讓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轉(zhuan)讓(rang)人(ren)與(yu)第(di)三(san)人(ren)惡(e)意(yi)串(chuan)通(tong)另(ling)行(xing)訂(ding)立(li)礦(kuang)業(ye)權(quan)轉(zhuan)讓(rang)合(he)同(tong)並(bing)辦(ban)理(li)了(le)轉(zhuan)移(yi)登(deng)記(ji),導(dao)致(zhi)受(shou)讓(rang)人(ren)無(wu)法(fa)取(qu)得(de)礦(kuang)業(ye)權(quan),受(shou)讓(rang)人(ren)請(qing)求(qiu)確(que)認(ren)轉(zhuan)讓(rang)人(ren)與(yu)第(di)三(san)人(ren)訂(ding)立(li)的(de)合(he)同(tong)無(wu)效(xiao)的(de),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應(ying)予(yu)支(zhi)持(chi)。
 
  第八條受讓人請求確認自礦業權相關事項記載於礦業權登記簿時取得礦業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kuangyequanzhengshuyukuangyequandengjibujizaibuyizhi,dangshirenqingqiuyikuangyequandengjibuweizhunde,chuyouzhengjuzhengmingkuangyequandengjibuqueyoucuowuwai,renminfayuanyingyuzhichi。
 
  第九條以礦業權設立抵押,當事人請求確認抵押權自抵押事項記載於礦業權登記簿時設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以礦業權設立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申請實現抵押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拍賣、變賣礦業權。
 
  第十一條礦業權依法抵押後,因礦產資源被壓覆、礦業權被收回等原因導致礦業權消滅,抵押權人請求按照原抵押權的順位就抵押人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或者將該款項予以提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越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因登記的勘查、開采區域重疊或者界限不清發生爭議,依法應當由有關機關處理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三條因越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礦業權人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采礦權人請求侵權人賠償因越界勘查、開采造成的下列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侵權人越界勘查、開采獲得的礦產品價值;
 
  (二)侵權行為致使采礦權人按照批準的礦山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或者開采方案可以采出而無法采出的礦產品價值;
 
  (三)侵權行為致使采礦權人增加的開采成本、礦區生態修複費用。
 
  采礦權人請求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前款規定的礦產品價值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探礦權人請求侵權人賠償因越界勘查、開采增加的勘查成本、恢複費用以及依法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壓覆礦產資源”:
 
  (一)建設項目占地範圍與依法登記的勘查、開采區域重疊,或者雖不重疊但是依據相關規定建設項目周邊一定範圍內禁止勘查、開采,直接影響礦業權行使的;
 
  (二)建設項目周邊一定範圍內限製勘查、開采,依據相關規定礦業權人勘查、開采前需取得建設項目權利人的同意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但是在合理期限內未取得同意或者批準的。
 
  第di十shi六liu條tiao建jian設she單dan位wei與yu礦kuang業ye權quan人ren簽qian訂ding壓ya覆fu礦kuang產chan資zi源yuan補bu償chang協xie議yi後hou未wei履lv行xing約yue定ding義yi務wu,礦kuang業ye權quan人ren請qing求qiu建jian設she單dan位wei繼ji續xu履lv行xing並bing承cheng擔dan違wei約yue責ze任ren的de,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應ying予yu支zhi持chi。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未與礦業權人簽訂補償協議即壓覆礦產資源,礦業權人請求建設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需要壓覆審批的已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不需要壓覆審批的已依法履行項目審批(核準)、規gui劃hua許xu可ke等deng手shou續xu,建jian設she單dan位wei未wei與yu礦kuang業ye權quan人ren簽qian訂ding補bu償chang協xie議yi即ji壓ya覆fu礦kuang產chan資zi源yuan,礦kuang業ye權quan人ren請qing求qiu建jian設she單dan位wei補bu償chang被bei壓ya覆fu礦kuang產chan資zi源yuan相xiang應ying的de已yi繳jiao納na礦kuang業ye權quan出chu讓rang收shou益yi、勘查投資、已建開采設施投入及其利息,以及搬遷相應設施費用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律、行政法規對壓覆礦產資源補償範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dishibatiaodangshirenduibeiyafukuangchanziyuanchuliangyouzhengyide,renminfayuanyingdanggenjuziranziyuanzhuguanbumenyafushenpishidetiaozhapinggubaogaohuozhejingziranziyuanzhuguanbumenpingshenbeiandechuliangbaogaoyuyirending。
 
  礦業權人自行委托出具的儲量報告,未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評審備案,建設單位不予認可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第di十shi九jiu條tiao礦kuang產chan資zi源yuan被bei壓ya覆fu時shi礦kuang業ye權quan因yin期qi限xian屆jie滿man已yi消xiao滅mie,原yuan礦kuang業ye權quan人ren基ji於yu礦kuang產chan資zi源yuan被bei壓ya覆fu請qing求qiu建jian設she單dan位wei賠pei償chang或huo者zhe補bu償chang其qi損sun失shi的de,人ren民min法fa院yuan不bu予yu支zhi持chi,但dan是shi有you證zheng據ju證zheng明ming因yin建jian設she項xiang目mu壓ya覆fu導dao致zhi礦kuang業ye權quan未wei能neng續xu期qi的de除chu外wai。
 
  第二十條礦業權在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依法收回,礦業權人請求作出收回決定的行政機關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礦業權在期限屆滿前因不符合管控要求依法退出自然保護地,礦業權人請求作出退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探礦權人按照規定完成勘查區域的清理、huifu,huozhecaikuangquanrenanzhaopizhundekuangqushengtaixiufufanganwanchengkuangqushengtaixiufu,bingyiyanshouhegede,chuyouxindeshishiwai,guojiaguidingdejiguanhuozhefalvguidingdezuzhiduitongyikanzha、開采行為造成的生態破壞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礦產資源糾紛案件中,發現當事人無證勘查、開采,地質資料造假,或者勘查、開采未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等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將有關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2025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礦產資源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解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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