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布,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30條,明確了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填報、公示、核查方麵的具體要求,並著重對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和礦業權人異常名錄管理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辦法》mingque,ziranziyuanbufuzequanguokuangyequanrenkanzhakaicaixinxiguanligongzuo,zuzhijianshequanguokuangyequanrenkanzhakaicaixinxiguanlixitong。xianjiyishangdifangrenminzhengfuziranziyuanzhuguanbumenfuzebenxingzhengquyuneikuangyequanrenkanzhakaicaixinxiguanligongzuo。
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事中事後監管,促進礦業權人誠信自律,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填報、公示、核查、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應當堅持包容審慎的原則,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建設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係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條 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按照“誰產生,誰填報”deyuanze,youkuangyequanrenhexianjiyishangrenminzhengfuziranziyuanzhuguanbumenzaiquanguokuangyequanrenkanzhakaicaixinxiguanlixitongzhongfuzetianbao,bingyizhaobenbanfaguidingxiangshehuigongshi。
第六條 下列信息由探礦權人負責填報:
(一)承擔勘查工作的單位名稱、地址等情況;
(二)年度勘查投入資金數額、探礦工程、樣品分析等主要實物工作量完成數量,以及是否編製勘查成果報告等情況;
(三)勘查礦種、勘查階段,以及是否對共伴生礦產進行綜合勘查評價等情況;
(四)勘查作業完畢後是否及時封填遺留井硐情況;
(五)按照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用情況;
(六)地質資料彙交義務履行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勘查義務履行情況。
第七條 下列信息由采礦權人負責填報:
(一)礦山狀態,實際開采利用礦種,以及是否編製礦山儲量年度報告、報送儲量統計基礎表、綜合利用礦產資源、開展礦山生態修複等基本情況;
(二)礦山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礦石采出量,尾礦、廢石以及共伴生礦產等利用情況;
(三)按照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用情況;
(四)地質資料彙交義務履行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開采義務履行情況。
第八條 下列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填報:
(一)礦業權新立、延續、變更(轉讓)、保留、注銷等登記信息;
(二)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複墾方案審查(備案)情況以及階段驗收信息;
(三)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情況;
(四)礦業權人因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五)其他有關礦業權人勘查開采狀況的信息。
第九條 礦業權人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填報上一年度的勘查開采信息;但是,上一年度設立的礦業權至最遲填報日不滿六個月的除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於勘查開采信息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報。
第十條 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填報、公示,應當遵守有關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項目和礦山,製定核查方案並組織實施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情況核查工作。
第十二條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自(zi)然(ran)資(zi)源(yuan)主(zhu)管(guan)部(bu)門(men)開(kai)展(zhan)礦(kuang)業(ye)權(quan)人(ren)公(gong)示(shi)信(xin)息(xi)核(he)查(zha)應(ying)當(dang)組(zu)成(cheng)核(he)查(zha)組(zu)。核(he)查(zha)人(ren)員(yuan)與(yu)被(bei)核(he)查(zha)對(dui)象(xiang)存(cun)在(zai)利(li)害(hai)關(guan)係(xi)的(de),應(ying)當(dang)依(yi)法(fa)回(hui)避(bi)。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實地核查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自zi然ran資zi源yuan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在zai核he查zha過guo程cheng中zhong發fa現xian礦kuang業ye權quan人ren未wei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填tian報bao勘kan查zha開kai采cai信xin息xi的de,應ying當dang對dui其qi進jin行xing書shu麵mian告gao知zhi,並bing提ti出chu整zheng改gai要yao求qiu;發現礦業權人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其登記的海域油氣礦業權的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和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其登記的礦業權以及本行政區域內自然資源部登記的礦業權(海域油氣礦業權除外)的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和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其登記的礦業權的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和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礦業權人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法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將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
前款所稱較重行政處罰包括:
(一)依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的;
(二)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
(三)一年內因同一礦業權受到兩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較重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法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情形包括: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依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
(二)超越登記的期限、範圍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依照《礦產資源法》及礦產資源管理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
(三)未按照規定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複和土地複墾,或者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複和土地複墾未達到規範要求,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複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有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
(四)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彙交地質資料,偽造地質資料或者在地質資料彙交中弄虛作假,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
(五)未按照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或者偽造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礦山儲量年度報告,弄虛作假,依照礦產資源管理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
(六)未達到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未按照規定開展綜合開采、綜合利用,對尚不能利用的礦產資源(包括共伴生礦產)未采取保護性措施,或者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損失破壞,依照《礦產資源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
(七)未按照規定繳納相關費用,依照礦產資源管理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
(八)未按照規定辦理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依照礦產資源管理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情形。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礦業權人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決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經查證符合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應當向當事人送達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告知書,告知擬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事實、理由、依據、管理措施,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二)當事人在收到相關告知文書後十個工作日內,有權向認定部門提交書麵陳述、申辯意見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陳述、申辯的,以及陳述、申辯時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成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製作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礦業權人,可以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不得參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優、評先活動;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嚴格監管;
(三)在自然資源管理行政程序中不適用告知承諾製;
(四)在礦業權人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參與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時作為不利考量因素;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自(zi)然(ran)資(zi)源(yuan)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自(zi)作(zuo)出(chu)嚴(yan)重(zhong)失(shi)信(xin)主(zhu)體(ti)認(ren)定(ding)決(jue)定(ding)之(zhi)日(ri)起(qi)十(shi)個(ge)工(gong)作(zuo)日(ri)內(nei),將(jiang)相(xiang)關(guan)信(xin)息(xi)通(tong)過(guo)全(quan)國(guo)礦(kuang)業(ye)權(quan)人(ren)勘(kan)查(zha)開(kai)采(cai)信(xin)息(xi)管(guan)理(li)係(xi)統(tong)向(xiang)社(she)會(hui)公(gong)開(kai)。
第二十條 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為三年,自礦業權人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二十一條 礦業權人自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之日起三年內,積極進行整改、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作出信用承諾的,可以提前向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機關提出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申請。
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核實,並作出是否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
有(you)關(guan)自(zi)然(ran)資(zi)源(yuan)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決(jue)定(ding)移(yi)出(chu)的(de),應(ying)當(dang)自(zi)作(zuo)出(chu)準(zhun)予(yu)移(yi)出(chu)決(jue)定(ding)之(zhi)日(ri)起(qi)五(wu)個(ge)工(gong)作(zuo)日(ri)內(nei),通(tong)過(guo)全(quan)國(guo)礦(kuang)業(ye)權(quan)人(ren)勘(kan)查(zha)開(kai)采(cai)信(xin)息(xi)管(guan)理(li)係(xi)統(tong)向(xiang)社(she)會(hui)公(gong)開(kai),解(jie)除(chu)相(xiang)關(guan)管(guan)理(li)措(cuo)施(shi)。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申請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事實等欺詐行為的;
(二)申請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過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礦業權人自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之日起滿三年的,由認定機關及時從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中移出,停止公示並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礦業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列入異常名錄,並在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係統中予以標注: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填報公示勘查開采信息的;
(二)填報勘查開采信息不真實的;
(三)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法受到行政處罰,但是未達到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
(四)其他應當列入異常名錄的情形。
礦業權人在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係統中漏填、錯填勘查開采信息,但是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可以不列入異常名錄。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列入異常名錄的礦業權人,可以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嚴格監管;
(二)在評優評先等方麵予以重點審查;
(三)將有關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可以供其在相關信用管理工作中參考使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列lie入ru異yi常chang名ming錄lu的de礦kuang業ye權quan人ren應ying當dang根gen據ju全quan國guo礦kuang業ye權quan人ren勘kan查zha開kai采cai信xin息xi管guan理li係xi統tong的de標biao注zhu及ji時shi進jin行xing整zheng改gai,並bing將jiang整zheng改gai完wan成cheng情qing況kuang報bao告gao有you關guan自zi然ran資zi源yuan主zhu管guan部bu門men。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自(zi)然(ran)資(zi)源(yuan)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對(dui)礦(kuang)業(ye)權(quan)人(ren)整(zheng)改(gai)情(qing)況(kuang)進(jin)行(xing)核(he)實(shi),根(gen)據(ju)礦(kuang)業(ye)權(quan)人(ren)整(zheng)改(gai)完(wan)成(cheng)情(qing)況(kuang)及(ji)時(shi)在(zai)係(xi)統(tong)中(zhong)取(qu)消(xiao)標(biao)注(zhu),並(bing)將(jiang)其(qi)移(yi)出(chu)異(yi)常(chang)名(ming)錄(lu),避(bi)免(mian)對(dui)礦(kuang)業(ye)權(quan)人(ren)正(zheng)常(chang)經(jing)營(ying)活(huo)動(dong)造(zao)成(cheng)不(bu)利(li)影(ying)響(xiang)。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守信情況良好的礦業權人,可以采取加強宣傳、公開鼓勵、提供便利服務等激勵措施。
第二十八條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自zi然ran資zi源yuan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加jia強qiang認ren定ding嚴yan重zhong失shi信xin主zhu體ti相xiang關guan信xin息xi與yu全quan國guo信xin用yong信xin息xi共gong享xiang平ping台tai等deng其qi他ta部bu門men間jian信xin息xi的de互hu聯lian共gong享xiang,依yi照zhao法fa律lv法fa規gui等deng相xiang關guan規gui定ding實shi施shi聯lian合he懲cheng戒jie。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