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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榆林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的通知

榆政發〔2015〕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榆林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2日

 

榆林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增強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法治意識,規範全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ben)規(gui)定(ding)所(suo)稱(cheng)的(de)出(chu)庭(ting)應(ying)訴(su),是(shi)指(zhi)在(zai)人(ren)民(min)法(fa)院(yuan)受(shou)理(li)的(de)行(xing)政(zheng)案(an)件(jian)中(zhong),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作(zuo)為(wei)被(bei)告(gao)依(yi)法(fa)參(can)加(jia)行(xing)政(zheng)訴(su)訟(song)的(de)活(huo)動(dong)。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負(fu)責(ze)人(ren),包(bao)括(kuo)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的(de)正(zheng)職(zhi)和(he)副(fu)職(zhi)負(fu)責(ze)人(ren),或(huo)主(zhu)持(chi)工(gong)作(zuo)的(de)負(fu)責(ze)人(ren)。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市範圍內的下列機關單位: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直屬機構;

(二)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直屬機構;

(三)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
      (四)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製機構負責指導、監督、協調本級人民政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承辦以本級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應訴工作;

(二)負責本級政府工作部門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備案工作,統計上報行政訴訟應訴情況;

(三)分析研究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問題,結合依法行政要求提出改進建議,並書麵報告本級政府。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一)本機關本年度應訴的第一起行政案件;

(二)社會影響重大、案情較為複雜的行政案件;

(三)人民法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

(四)上級行政機關要求下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

(五)負責人出庭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案件;

(六)確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六條  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負(fu)責(ze)人(ren)出(chu)庭(ting)應(ying)訴(su)的(de),可(ke)以(yi)另(ling)行(xing)委(wei)托(tuo)一(yi)至(zhi)二(er)名(ming)訴(su)訟(song)代(dai)理(li)人(ren)同(tong)時(shi)出(chu)庭(ting)。不(bu)能(neng)出(chu)庭(ting)應(ying)訴(su)的(de),應(ying)當(dang)依(yi)次(ci)委(wei)托(tuo)分(fen)管(guan)負(fu)責(ze)人(ren)至(zhi)業(ye)務(wu)科(ke)長(chang)出(chu)庭(ting)。

第七條  確(que)定(ding)應(ying)當(dang)由(you)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負(fu)責(ze)人(ren)出(chu)庭(ting)應(ying)訴(su)的(de)案(an)件(jian),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負(fu)責(ze)人(ren)確(que)有(you)特(te)殊(shu)原(yuan)因(yin)不(bu)能(neng)出(chu)庭(ting)的(de),應(ying)當(dang)提(ti)前(qian)告(gao)知(zhi)人(ren)民(min)法(fa)院(yuan)並(bing)書(shu)麵(mian)說(shuo)明(ming)理(li)由(you),同(tong)時(shi)報(bao)本(ben)級(ji)政(zheng)府(fu)行(xing)政(zheng)首(shou)長(chang)。

第八條  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法fa院yuan發fa出chu的de行xing政zheng訴su訟song出chu庭ting應ying訴su通tong知zhi要yao求qiu,及ji時shi確que定ding出chu庭ting應ying訴su人ren員yuan,認ren真zhen組zu織zhi應ying訴su材cai料liao,根gen據ju事shi實shi和he法fa律lv依yi據ju擬ni定ding答da辯bian狀zhuang,並bing準zhun備bei代dai理li意yi見jian,履lv行xing舉ju證zheng、答辯等義務。行政機關的法製機構或機關辦公室具體承辦本機關行政案件出庭應訴工作。

第九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重在解決行政爭議,參與庭審、證據交換、案件協調等活動的,均屬於參加出庭應訴。 

第十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督促本行政機關自覺履行生效的行政訴訟裁判文書。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在出庭應訴過程中,發現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督促本機關主動依法作出撤銷、變更或停止執行原行政行為的決定;發現行政執法存在問題的,應當組織本機關認真研究、及時整改,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同級人民法院的工作聯係,政府各工作部門、單位的應訴案件,由政府分管領導或分管副秘書長(政府辦有關負責人)按照法院的通知做好出庭應訴的督辦工作。

第十三條  市、xianqurenminzhengfufazhijigouyingdangjiaqiangxingzhengyingsushujutongjigongzuo,jishixiangtongjirenminfayuanlejiexingzhengjiguanfuzerenchutingyingsuqingkuang,jianlijianquantongjizhidu。yingdangyumeinian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勝訴敗訴情況進行彙總分析,報同級人民政府通報,同時抄送上一級政府法製機構。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政府或同級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一)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的;(二)不履行舉證等法定義務導致行政訴訟案件敗訴的;(三)拒不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法律文書的;(四)不依法處理司法機關司法建議的;(五)不整改本機關存在的不依法行政問題,導致因同類問題再次被法院判決敗訴的;(六)其他妨礙行政訴訟活動的違法、失職行為。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範圍,按照榆林市依法行政考核指標和評分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文件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從2015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