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
《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已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2024年第19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條 weijinyibujiaqiangduikuangshananquanshengchangongzuodeshehuijiandu,gulijubaokuangshanzhongdashiguyinhuanheanquanshengchanweifaxingwei,jishifaxianbingxiaochukuangshanzhongdashiguyinhuan,zhizhihechengchukuangshanweifaxingwei,yiju《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煤礦安全生產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等要求,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或者各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舉報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舉報獎勵工作由省級及以下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實施。
其他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省級及以下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開展舉報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舉報、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受理、誰獎勵”和“誰舉報、獎勵誰”的原則。
第六條 鼓勵舉報人依法實名舉報,鼓勵礦山企業員工等知情人員和遇難者父母、配偶、子女舉報。實名舉報的,舉報人應同時提供真實姓名、有效證件號碼和真實有效的聯係方式;匿名舉報的,舉報人應同時提供通訊暢通的手機號碼。
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4號)、《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礦安〔2022〕88號)及其補充規定認定的情形和行為。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礦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未依法獲得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證照不全、證照過期、證照未及時變更組織生產、建設的。
(二)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組織生產、建設的;違反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三)停產整頓、整合技改、長期停產停建的礦山未按規定驗收合格,擅自恢複或者組織生產建設的。
(四)礦山外包工程隊伍和管理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五)故意幹擾或破壞監測、監控設備設施,監測、監控數據造假的。
(六)隱瞞作業地點、隱瞞作業人數組織生產的。
(七)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
(八)瞞報、謊報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以及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的。
(九)不按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下達的指令予以整改的。
(十)礦山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十一)礦山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
(十二)承擔礦山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礦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九條 舉報人舉報的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屬於礦山企業未上報、媒體未曝光、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未發現,或者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十條 舉報人舉報時應當明確舉報對象、舉報事項,說明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可以不予受理並及時告知舉報人:
(一)舉報無明確的舉報對象、舉報事項,未說明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未提供必要證據線索的。
(二)舉報事項正在辦理或已經辦結,舉報人重複舉報或多部門舉報且未提出新的情況或新的必要證據線索的。
(三)礦山企業自查發現或內部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已建立整改台賬並公示,且正在整改或已經整改完畢的;礦山企業自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已向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上報的。
(四)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正在依法調查處理或已經作出處理決定的舉報事項。
(五)舉報事項應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及有關部門處理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況。
第十一條 省級及以下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機製,向社會公開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舉報渠道。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會同省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督促轄區所有礦山在露天工業廣場(人員出入主要路口)、井工礦山人員入井井口等醒目位置安設舉報信息標識牌,公布地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舉報電話和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舉報微信小程序碼,以及受獎勵的舉報內容、獎勵標準和領獎方式等。
第十二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走訪、安全生產舉報微信小程序等方式舉報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的線索應當包含被舉報的礦山名稱、違法事實、時間、地點、聯係方式和相關證據材料等;屬於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載明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礦山名稱、事故發生時間、遇難人數、遇難者姓名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並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shengjijiyixiakuangshananquanjianguanbumenfuzeshouligeleijubao。duiyushoulidejubao,keyizhijiebanli,yekeyizhuanzhixiajikuangshananquanjianguanbumenbanli。qizhong,shuyukuangshanmanbao、huangbaoshengchananquanshigudejubao,difangkuangshananquanjianguanbumenshoulihou,yingdangjishixiangdangdirenminzhengfubaogao,tiqingdangdirenminzhengfuanzhaoyouguanguidingzuzhihezha。jubaokuangshanmanbao、謊報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核查;舉報礦山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屬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核查;舉報礦山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核查。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提級核查。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經核查屬實的,負責受理的地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通報。
第十五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可以直接受理和核查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的舉報。
guojiakuangshananquanjianchajushengjijujiedaodejubao,jishejimeikuangzhongdashiguyinhuan,youshejiqitaanquanshengchanweifaxingweide,meikuangzhongdashiguyinhuanyouguojiakuangshananquanjianchajushengjijufuzehezha,qitaanquanshengchanweifaxingweizhuansongshengjikuangshananquanjianguanbumenbanli。
第十六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接到的舉報,屬於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的,轉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核查;屬於煤礦重大事故隱患以外的舉報,轉至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辦理,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做好跟蹤督辦。
第十七條 省級及以下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5個(ge)工(gong)作(zuo)日(ri)內(nei)作(zuo)出(chu)是(shi)否(fou)受(shou)理(li)的(de)決(jue)定(ding),並(bing)告(gao)知(zhi)舉(ju)報(bao)人(ren)。對(dui)於(yu)不(bu)屬(shu)於(yu)本(ben)部(bu)門(men)受(shou)理(li)範(fan)圍(wei)的(de)舉(ju)報(bao),省(sheng)級(ji)及(ji)以(yi)下(xia)礦(kuang)山(shan)安(an)全(quan)監(jian)管(guan)監(jian)察(cha)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告(gao)知(zhi)舉(ju)報(bao)人(ren)向(xiang)有(you)處(chu)理(li)權(quan)的(de)單(dan)位(wei)、機關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機關,並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 核查舉報事項,原則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上一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第十九條 本(ben)實(shi)施(shi)細(xi)則(ze)規(gui)定(ding)的(de)礦(kuang)山(shan)重(zhong)大(da)事(shi)故(gu)隱(yin)患(huan)和(he)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違(wei)法(fa)行(xing)為(wei)經(jing)核(he)查(zha)屬(shu)實(shi)的(de),受(shou)理(li)舉(ju)報(bao)的(de)礦(kuang)山(shan)安(an)全(quan)監(jian)管(guan)監(jian)察(cha)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啟(qi)動(dong)舉(ju)報(bao)獎(jiang)勵(li)程(cheng)序(xu),按(an)照(zhao)下(xia)列(lie)規(gui)定(ding)向(xiang)舉(ju)報(bao)人(ren)發(fa)放(fang)獎(jiang)金(jin),並(bing)報(bao)上(shang)一(yi)級(ji)礦(kuang)山(shan)安(an)全(quan)監(jian)管(guan)監(jian)察(cha)部(bu)門(men)備(bei)案(an):
(一)查實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除外)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二)查實礦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獎勵,按照最終確認的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遇難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舉報人為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單位員工或遇難者家屬(父母、配偶、子女),且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7日內舉報的,按照以上標準給予2倍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第二十條 舉報查實後,受理的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及時通知舉報人持有效證件領取獎金。受獎勵的舉報人有效證件上載明的姓名(組織、單位)與受理部門記載一致的,方可向舉報人發放獎金。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領獎通知60日內攜帶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無法到現場領取的,發獎人員可以憑舉報人提供的身份證明、銀行賬號,通過轉賬的方式向舉報人支付獎金。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獎勵;能夠說明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涉及礦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舉報人為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單位員工的,還應提供可以證明其為本單位從業人員身份的材料;舉報人為遇難者父母、配偶、子女的,還應提供戶口簿複印件或其他能證明家屬關係的材料,方可領取獎金。
第二十一條 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由最先受理舉報的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首次受理的舉報人獎勵資金;首次受理為多件多人的,獎金可按件數平均分配。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第一署名人領取獎金。
以單位名義舉報的,獎勵資金發給舉報單位。
第二十二條 舉報人不得通過違法行為收集、製造有關證據。舉報人違法收集證據的,或在收集證據過程中危及礦山安全生產、人身安全,造成人身傷害或其他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fuyoukuangshananquanjianguanjianchazhizederenyuanyijizhifahedudaojianzhazhongpinqingdezhuanjiahuoqitayouguanrenyuan,benrenhuoshouyitarenjubaode,yijingfaxianjiangzhuihuijiangjin,bingyifazhuijiuyouguanrenyuanzeren。
第二十四條 參(can)與(yu)舉(ju)報(bao)處(chu)理(li)工(gong)作(zuo)的(de)人(ren)員(yuan)必(bi)須(xu)嚴(yan)格(ge)遵(zun)守(shou)保(bao)密(mi)紀(ji)律(lv),依(yi)法(fa)保(bao)護(hu)舉(ju)報(bao)人(ren)的(de)合(he)法(fa)權(quan)益(yi),不(bu)得(de)以(yi)任(ren)何(he)方(fang)式(shi)透(tou)露(lu)舉(ju)報(bao)人(ren)身(shen)份(fen)和(he)獎(jiang)勵(li)等(deng)情(qing)況(kuang),違(wei)者(zhe)依(yi)法(fa)承(cheng)擔(dan)相(xiang)應(ying)責(ze)任(ren)。
第二十五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安排,並接受審計、監(jian)察(cha)等(deng)部(bu)門(men)的(de)監(jian)督(du)。其(qi)中(zhong),國(guo)家(jia)礦(kuang)山(shan)安(an)全(quan)監(jian)察(cha)局(ju)省(sheng)級(ji)局(ju)核(he)查(zha)屬(shu)實(shi)的(de)煤(mei)礦(kuang)重(zhong)大(da)事(shi)故(gu)隱(yin)患(huan)舉(ju)報(bao)獎(jiang)勵(li)資(zi)金(jin),由(you)其(qi)先(xian)行(xing)支(zhi)付(fu),國(guo)家(jia)礦(kuang)山(shan)安(an)全(quan)監(jian)察(cha)局(ju)按(an)年(nian)度(du)統(tong)一(yi)結(jie)算(suan)。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礦安〔2021〕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