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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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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58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已經2013年1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

2013年1月24日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一、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

二、必須在批準區域正規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

三、必須確保通風係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

四、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係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

五、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

七、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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