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節能
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環保節能 > 詳情

政務數據共享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09號

發布時間:2025-06-27
來源:中國政府網 責任編輯:藍天
《政務數據共享條例》已經2025年5月9日國務院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強        
  2025年5月28日       
政務數據共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0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政務數據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提升政府數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務服務效能,全麵建設數字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政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府部門)之間政務數據共享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政務數據,是指政府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但不包括屬於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數據。
  本ben條tiao例li所suo稱cheng政zheng務wu數shu據ju共gong享xiang,是shi指zhi政zheng府fu部bu門men因yin依yi法fa履lv行xing職zhi責ze需xu要yao,使shi用yong其qi他ta政zheng府fu部bu門men的de政zheng務wu數shu據ju或huo者zhe為wei其qi他ta政zheng府fu部bu門men提ti供gong政zheng務wu數shu據ju的de行xing為wei。
  第四條 政務數據共享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遵循統籌協調、標準統一、依法共享、合理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五條 開展政務數據共享工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政務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國家建立政務數據共享標準體係,推進政務數據共享工作標準化、規範化。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政務數據共享領域的管理創新、機製創新和技術創新,持續提升政務數據共享效率、應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 管理體製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務數據共享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全國政務數據共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共享工作。
  國務院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務數據共享工作,協調指導本行業、本領域政務數據共享工作。
  第九條 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政府部門研究政務數據共享中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總結、推廣政務數據共享的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協調推進跨層級、跨地域、跨係統、跨部門、跨業務政務數據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
  第十條 政府部門應當落實政務數據共享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部門政務數據共享工作製度,組織研究解決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政府部門應當明確本部門政務數據共享工作機構。政務數據共享工作機構負責本部門政務數據共享具體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編製、更新和維護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
  (二)組織提出本部門政務數據共享申請,組織審核針對本部門政務數據的共享申請,協調並共享本部門政務數據;
  (三)確保本部門提供的政務數據符合政務數據共享標準規範;
  (四)組織提出或者處理涉及本部門的政務數據校核申請;
  (五)建立健全本部門政務數據共享中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製度,組織開展本部門政務數據共享安全性評估;
  (六)本部門其他與政務數據共享相關的工作。
第三章 目錄管理
  第十二條 政zheng務wu數shu據ju實shi行xing統tong一yi目mu錄lu管guan理li。國guo務wu院yuan政zheng務wu數shu據ju共gong享xia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製zhi定ding政zheng務wu數shu據ju目mu錄lu編bian製zhi標biao準zhun規gui範fan,組zu織zhi編bian製zhi國guo家jia政zheng務wu數shu據ju目mu錄l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政zheng務wu數shu據ju共gong享xia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組zu織zhi編bian製zhi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內nei的de政zheng務wu數shu據ju目mu錄lu。
  政府部門應當依照本部門職責,按照政務數據目錄編製標準規範,編製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
  第十三條 政府部門編製政務數據目錄,應當依法開展保密風險、個人信息保護影響等評估,並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
  政務數據目錄應當明確數據目錄名稱、數據項、提供單位、數據格式、數據更新頻率以及共享屬性、共享方式、使用條件、數據分類分級等信息。
  第十四條 政務數據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類:
  (一)可以提供給所有政府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二)可以按照一定條件提供給有關政府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不能提供給其他政府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不予共享類。
  第十五條 政府部門應當科學合理確定政務數據共享屬性,不得通過擅自增設條件等方式阻礙、影響政務數據共享。
  對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政府部門應當在政務數據目錄中列明共享範圍、使用用途等共享使用條件。對屬於不予共享類的政務數據,政府部門應當在政務數據目錄中列明理由,並明確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依據。
  第十六條 政府部門應當將編製的政務數據目錄報送同級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審核。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統一向政府部門通告。
  政府部門應當對照統一發布的政務數據目錄,豐富政務數據資源,保障政務數據質量,依法共享政務數據。
  第十七條 政務數據目錄實行動態更新。
  因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調整或者政府部門職責變化導致政務數據目錄需要相應更新的,政府部門應當自調整、變化發生之日起10gegongzuorineiduizhengwushujumuluwanchenggengxin,bingbaosongtongjizhengwushujugongxiangzhuguanbumenshenhe。yinteshuyuanyinxuyaoyanchanggengxinqixiande,jingtongjizhengwushujugongxiangzhuguanbumentongyi,keyiyanchang5個工作日。
  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更新後的政務數據目錄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發布。
第四章 共享使用
  第十八條 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全過程質量管理體係,提高政務數據質量管理能力,加強政務數據收集、存儲、加工、傳輸、共享、使用、銷毀等標準化管理。
  第十九條 政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程序和標準規範收集政務數據。通過共享獲取政務數據能夠滿足履行職責需要的,政府部門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複收集。
  zhengwushujushoujigongzuoshejiduogezhengfubumende,zhengwushujugongxiangzhuguanbumenyingdangmingqueqiantoushoujidezhengfubumenbingjiangqizuoweishuyuanbumen。shuyuanbumenyingdangjiaqiangyuqitayouguanzhengfubumendexietongpeihe、信息溝通,及時完善更新政務數據,保障政務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可用性,並統一提供政務數據共享服務。
  第二十條 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數據共享供需對接機製,明確工作流程。
  zhengwushujuxuqiubumenyingdanggenjulvxingzhizexuyao,anzhaotongyifabudezhengwushujumulu,jingbenbumenzhengwushujugongxianggongzuojigoufuzerentongyihou,yifatichuzhengwushujugongxiangshenqing,mingqueshiyongyiju、使用場景、使用範圍、共享方式、使用時限等,並保證政務數據共享申請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必要性。
  政(zheng)務(wu)數(shu)據(ju)提(ti)供(gong)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本(ben)條(tiao)例(li)第(di)二(er)十(shi)一(yi)條(tiao)規(gui)定(ding)的(de)期(qi)限(xian)對(dui)政(zheng)務(wu)數(shu)據(ju)需(xu)求(qiu)部(bu)門(men)提(ti)出(chu)的(de)政(zheng)務(wu)數(shu)據(ju)共(gong)享(xiang)申(shen)請(qing)進(jin)行(xing)審(shen)核(he),經(jing)本(ben)部(bu)門(men)政(zheng)務(wu)數(shu)據(ju)共(gong)享(xiang)工(gong)作(zuo)機(ji)構(gou)負(fu)責(ze)人(ren)同(tong)意(yi)後(hou)作(zuo)出(chu)答(da)複(fu)。
  第二十一條 政務數據需求部門申請共享的政務數據屬於無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自收到政務數據共享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複;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應當自收到政務數據共享申請之日起10gegongzuorineizuochushifoutongyigongxiangdedafu。yinteshuyuanyinxuyaoyanchangdafuqixiande,zhengwushujutigongbumenyingdangbaojingtongjizhengwushujugongxiangzhuguanbumentongyi,binggaozhizhengwushujuxuqiubumen,yanchangdeqixianzuichangbudechaoguo10個工作日。
  政(zheng)務(wu)數(shu)據(ju)需(xu)求(qiu)部(bu)門(men)提(ti)交(jiao)的(de)申(shen)請(qing)材(cai)料(liao)不(bu)全(quan)的(de),政(zheng)務(wu)數(shu)據(ju)提(ti)供(gong)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一(yi)次(ci)性(xing)告(gao)知(zhi)其(qi)需(xu)要(yao)補(bu)充(chong)的(de)材(cai)料(liao),不(bu)得(de)直(zhi)接(jie)予(yu)以(yi)拒(ju)絕(jue)。政(zheng)務(wu)數(shu)據(ju)提(ti)供(gong)部(bu)門(men)不(bu)同(tong)意(yi)共(gong)享(xiang)的(de),應(ying)當(dang)說(shuo)明(ming)理(li)由(you)。
  第二十二條 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自作出同意共享的答複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共享政務數據。
  政務數據提供部門可以通過服務接口、批量交換、文件下載等方式向政務數據需求部門共享政務數據。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各級政府部門優化政務數據共享審核流程,縮短審核和提供共享政務數據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 上級政府部門應當根據下級政府部門履行職責的需要,在確保政務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及時、完整回流業務信息係統收集和產生的下級政府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數據,並做好係統對接和業務協同,不得設置額外的限製條件。
  下級政府部門獲得回流的政務數據後,應當按照履行職責的需要共享、使用,並保障相關政務數據安全。
  第二十五條 zhengfubumentongguogongxianghuodezhengwushujude,budeshanzikuodashiyongfanweiyijiyongyuhuozhebianxiangyongyuqitamude,budeshanzijianghuodedezhengwushujutigonggeidisanfang。quexukuodashiyongfanwei、用於其他目的或者提供給第三方的,應當經政務數據提供部門同意。
  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政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範政務數據彙聚、關聯引發的泄密風險。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建立政務數據校核糾錯製度。
  zhengfubumenyingdangyizhaobenbumenzhize,jianlizhengwushujuxiaohejiucuoguize,tigongjiucuoqudao。zhengwushujuxuqiubumenyingdangjiluzhengwushujushiyongzhuangtai,faxianzhengwushujubuzhunquehuozhebuwanzhengde,yingdangjishixiangzhengwushujutigongbumentichuzhengwushujuxiaoheshenqing。zhengwushujutigongbumenyingdangzishoudaozhengwushujuxiaoheshenqingzhiriqi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更正並反饋校核處理結果。
  第二十七條 政務數據需求部門通過共享獲取的政務數據,共享目的已實現、無法實現或者為實現共享目的不再必要的,應當按照政務數據提供部門的要求妥善處置。
  政務數據需求部門存在擅自超出使用範圍、共gong享xiang目mu的de使shi用yong政zheng務wu數shu據ju,或huo者zhe擅shan自zi將jiang政zheng務wu數shu據ju提ti供gong給gei第di三san方fang的de,政zheng務wu數shu據ju共gong享xia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或huo者zhe政zheng務wu數shu據ju提ti供gong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暫zan停ting其qi政zheng務wu數shu據ju共gong享xiang權quan限xian,並bing督du促cu限xian期qi整zheng改gai,對dui拒ju不bu整zheng改gai或huo者zhe整zheng改gai不bu到dao位wei的de,可ke以yi終zhong止zhi共gong享xiang。
  zhengwushujutigongbumenwuzhengdangliyou,budezhongzhihuozhebiangengyitigongdezhengwushujugongxiangfuwu。quexuzhongzhihuozhebiangengfuwude,zhengwushujutigongbumenyingdangyuzhengwushujuxuqiubumenxieshang,bingbaotongjizhengwushujugongxiangzhuguanbumenbeian。
  第二十八條 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共享爭議解決處理機製。
  同級政務數據需求部門、政務數據提供部門發生政務數據共享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程序向同級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申請協調處理。跨層級、kuadiyudezhengwushujugongxiangfashengzhengyide,yougongtongdeshangjizhengwushujugongxiangzhuguanbumenxietiaochuli。jingzhengwushujugongxiangzhuguanbumenxietiaochulirengweidachengyizhiyijiande,baozhengwushujugongxiangzhuguanbumendebenjirenminzhengfujueding。
  第二十九條 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應當對政務數據共享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可以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予以通報。
  政務數據需求部門應當對共享政務數據的使用場景、使用過程、應用成效、存儲情況、銷毀情況等進行記錄,有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和政務數據提供部門可以查閱政務數據需求部門有關記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平台支撐
  第三十條 國家統籌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政務數據安全防護能力,整合構建標準統一、布局合理、管理協同、安全可靠的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係。
  guowuyuanzhengwushujugongxiangzhuguanbumentongchouquanguoyitihuazhengwudashujutixidejiansheheguanligongzuo,fuzezhenghegoujianguojiazhengwudashujupingtai,shixianyuguowuyuanyouguanbumenzhengwushujupingtai、各地區政務數據平台互聯互通,為政務數據共享提供平台支撐。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務數據平台建設和管理工作,按需向鄉鎮(街道)、村(社區)共享政務數據。
  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建設、優化本部門政務數據平台,可以支撐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務數據共享工作。未建設政務數據平台的,可以通過國家政務大數據平台開展本部門政務數據共享工作。
  第三十一條 政府部門已建設的政務數據平台應當納入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係。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得通過新建政務數據共享交換係統開展跨層級、跨地域、跨係統、跨部門、跨業務的政務數據共享工作。
  第三十二條 政府部門應當通過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係開展政務數據共享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在政務數據共享中的應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 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網信、公安、國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碼管理等部門,根據數據分類分級保護製度,推進政務數據共享安全管理製度建設,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政務數據共享各環節安全責任主體,督促落實政務數據共享安全管理責任。
  政務數據需求部門在使用依法共享的政務數據過程中發生政務數據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利用等情形的,應當承擔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 政(zheng)府(fu)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建(jian)立(li)健(jian)全(quan)政(zheng)務(wu)數(shu)據(ju)共(gong)享(xiang)安(an)全(quan)管(guan)理(li)製(zhi)度(du),落(luo)實(shi)政(zheng)務(wu)數(shu)據(ju)共(gong)享(xiang)安(an)全(quan)管(guan)理(li)主(zhu)體(ti)責(ze)任(ren)和(he)政(zheng)務(wu)數(shu)據(ju)分(fen)類(lei)分(fen)級(ji)管(guan)理(li)要(yao)求(qiu),保(bao)障(zhang)政(zheng)務(wu)數(shu)據(ju)共(gong)享(xiang)安(an)全(quan)。
  政府部門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政務數據被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
  zhengfubumenyingdangjiaqiangzhengwushujuanquanfengxianjiance,fashengzhengwushujuanquanshijianshi,lijiqidongyingjiyuan,caiquxiangyingdeyingjichuzhicuoshi,fangzhiweihaikuoda,xiaochuanquanyinhuan,binganzhaoguidingxiangyouguanzhuguanbumenbaogao。
  第三十六條 政府部門委托他人參與建設、運行、維護政府信息化項目,存儲、jiagongzhengwushuju,yingdanganzhaoguojiayouguanguidinglvxingpizhunchengxu,mingquegongzuoguifanhebiaozhun,bingcaiqubiyaojishucuoshi,jiandushoutuofanglvxingxiangyingdezhengwushujuanquanbaohuyiwu。shoutuofangyingdangyizhaofalv、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政務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擅自訪問、獲取、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務數據。
  政務數據平台建設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製性要求,保障平台安全、穩定運行,維護政務數據安全。
  第三十七條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涉及個人信息的政務數據共享活動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政務數據共享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政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將(jiang)政(zheng)務(wu)數(shu)據(ju)共(gong)享(xiang)工(gong)作(zuo)所(suo)需(xu)經(jing)費(fei)列(lie)入(ru)本(ben)級(ji)預(yu)算(suan)。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及(ji)其(qi)有(you)關(guan)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對(dui)政(zheng)務(wu)數(shu)據(ju)共(gong)享(xiang)相(xiang)關(guan)經(jing)費(fei)實(shi)施(shi)全(quan)過(guo)程(cheng)預(yu)算(suan)績(ji)效(xiao)管(guan)理(li)。政(zheng)務(wu)數(shu)據(ju)共(gong)享(xiang)情(qing)況(kuang)應(ying)當(dang)作(zuo)為(wei)確(que)定(ding)政(zheng)府(fu)信(xin)息(xi)化(hua)項(xiang)目(mu)建(jian)設(she)投(tou)資(zi)、運行維護經費和項目後評價結果的重要依據。
  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數據共享及時性和數據質量情況、政務數據需求部門數據應用情況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政務數據提供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要求編製或者更新政務數據目錄;
  (二)通過擅自增設條件等方式阻礙、影響政務數據共享;
  (三)未配合數源部門及時完善更新政務數據;
  (四)未按時答複政務數據共享申請或者未按時共享政務數據,且無正當理由;
  (五)未按照規定將業務信息係統收集和產生的下級政府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數據回流至下級政府部門;
  (六)收到政務數據校核申請後,未按時核實、更正;
  (七)擅自終止或者變更已提供的政務數據共享服務;
  (八)未按照規定將已建設的政務數據平台納入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係;
  (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政務數據需求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重複收集可以通過共享獲取的政務數據;
  (二)擅自超出使用範圍、共享目的使用通過共享獲取的政務數據;
  (三)擅自將通過共享獲取的政務數據提供給第三方;
  (四)共享目的已實現、無法實現或者為實現共享目的不再必要,未按照要求妥善處置通過共享獲取的政務數據;
  (五)未按照規定保存通過共享獲取的政務數據有關記錄;
  (六)未對通過共享獲取的政務數據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明確數源部門;
  (二)未按照規定對政務數據共享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政務數據共享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的,或者在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國家推動政府部門與其他國家機關參照本條例規定根據各自履行職責需要開展數據共享。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