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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煤企稅費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韓城市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3〕104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煤炭產業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陝政發〔2013〕43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範煤企稅費征收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政策規定的稅費項目
  
  (一)稅收類
  
  煤炭生產、銷售企業遵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稅務部門嚴格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的標準,依法征收稅款。
  
  (二)政府性基金
  
  1. 教育費附加。根據 2011年2月25日省政府修訂的《陝西省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規定,按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的3%計征。
  
  2. 地方教育附加。根據《陝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辦法》(陝政辦發〔2011〕10號)規定,按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的2%計征。
  
  3. 水利建設基金。根據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水利廳、省地稅局聯合印發的《陝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陝財辦綜〔2012〕133號)規定,按營業收入的0.8‰執行。
  
  4. 森林植被恢複費。根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植被恢複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73號)規定執行。
  
  5. 生態補償基金。按照省政府確定的實施範圍和標準執行。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
  
  1.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陝西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號)有關規定執行。
  
  2. 排汙費。根據《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9號)和《排汙費征收管理辦法》(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原環境保護總局和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1號)有關規定執行。
  
  3. 水土保持補償費。在省政府新的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出台前,仍按省政府《陝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氣資源開采水土流失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陝政發 〔2008〕54號)規定的原煤陝北5元/噸、關中3元/噸、陝南1元/噸的標準收取。
  
  4. 水資源費。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水利廳《關於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通知》(陝價行發〔2010〕4號)規定,按1元/噸的標準收取。
  
  5. 鐵路護路聯防費。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重新核定鐵路護路聯防收費標準的通知》(陝價行發〔2005〕211號)規定,對通過鐵路發送和到達(省內到達貨物及省內電煤除外)的運輸貨物(包括煤炭)按0.30元/噸的標準收取。
  
  二、停止征收的基金和收費項目
  
  (一)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2014年工業穩增長的若幹意見》(陝政辦發〔2014〕1號)要求,繼續暫停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
  
  (二)煤礦維簡費、煤炭安全生產管理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煤礦維簡費、煤炭安全生產管理費由企業按規定標準提取,並按規定用途使用,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三)水土流失防治費。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陝西省水土保持條例》規定,停止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費。
  
  (四)煤炭計量費。根據省政府2012年第35次專項問題會議紀要精神,經省政府批準設立的煤炭計量站,隻準對出入本礦運煤車輛辦理計量監督和票據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堅決取消違規設立的各種基金和收費項目
  
  各地、各部門凡未經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省政府或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批準設立的收費必須一律取消。
  
  (一)有關市、縣政府及部門擅自違規設立的各種基金收費項目。具體包括運煤專線建設基金、應急保障專項基金、安全押金、煤炭出境管理費、煤炭資源開發補償費、環境治理補償費、采空區治理費、煤炭運銷管理費、IC卡費、中煤規費、標識卡費等。
  
  (二)有關市、縣政府和部門重複收取的水資源費、排汙費等違規收費行為。
  
  四、相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和省委、省sheng政zheng府fu有you關guan煤mei企qi稅shui費fei征zheng收shou政zheng策ce規gui定ding精jing神shen,重zhong視shi涉she及ji煤mei炭tan的de不bu合he理li收shou費fei問wen題ti,采cai取qu有you效xiao措cuo施shi,切qie實shi減jian輕qing企qi業ye負fu擔dan,確que保bao煤mei炭tan行xing業ye健jian康kang穩wen定ding發fa展zhan。
  
  (二)加強對各項稅費征收的管理,堅決杜絕亂征收現象。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稅費項目、標準和方式進行征收,對已經明確停止和取消的基金和收費項目,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立即停止和取消征收。
  
  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上的有關規定,對照本地區、本部門涉及煤炭稅費征收的情況,認真進行清理,凡屬自立征收項目、擴大征收範圍、擅自提高征收標準、重複征收費用、違反專款專用規定等違規征收的,應一律予以清理規範。
  
  (三)加(jia)大(da)專(zhuan)項(xiang)檢(jian)查(zha)力(li)度(du),落(luo)實(shi)涉(she)煤(mei)稅(shui)費(fei)征(zheng)收(shou)工(gong)作(zuo)規(gui)範(fan)重(zhong)任(ren)。清(qing)理(li)規(gui)範(fan)涉(she)煤(mei)收(shou)費(fei)是(shi)一(yi)項(xiang)重(zhong)要(yao)的(de)任(ren)務(wu),各(ge)地(di)政(zheng)府(fu)要(yao)切(qie)實(shi)加(jia)強(qiang)對(dui)煤(mei)企(qi)稅(shui)費(fei)征(zheng)收(shou)項(xiang)目(mu)和(he)標(biao)準(zhun)執(zhi)行(xing)情(qing)況(kuang)及(ji)違(wei)規(gui)征(zheng)收(shou)項(xiang)目(mu)的(de)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各(ge)地(di)和(he)各(ge)有(you)關(guan)部(bu)門(men)不(bu)得(de)以(yi)任(ren)何(he)理(li)由(you)保(bao)留(liu)、恢複或變相保留、恢複不合法、不合規的涉煤收費。對不按規定清理整頓,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繼續亂征收行為,要從嚴查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各級工信、財政、監察、物價、稅務部門要加強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各征收單位要及時辦理有關征收項目注銷和票據停供、清理回收手續,切實把清理、規範涉煤稅費征收的工作落到實處。
  
  (四)鑒於國家正在進行資源稅改革,新的改革政策出台後,我省有關涉煤稅費征收工作,按照國家新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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