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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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通知,調整天然氣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天然氣進口項目。通知明確,自2018年7月1日起,將液化天然氣銷售定價調整為28.06元/吉焦,將管道天然氣銷售定價調整為0.99元/立方米。全文如下:

 

 

關於調整天然氣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關稅〔2018〕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2018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調整情況,現對《財政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2011-2020年期間進口天然氣及2010年底前“中亞氣”項目進口天然氣按比例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39號)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7〕41號)有關事項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將液化天然氣銷售定價調整為28.06元/GJ,將管道天然氣銷售定價調整為0.99元/立方米。

二、2018年4-6月期間,液化天然氣銷售定價適用27.35元/GJ,管道天然氣銷售定價適用0.97元/立方米。

三、本文印發前已辦理退庫手續的,準予按本文規定調整。

特此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18年10月17日

主辦:中國榆林煤炭網 協辦:榆林市能源局 榆林市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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