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促進礦山企業節約與綜合利用煤炭資源,依據《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特製定《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試行)》,現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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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試行)
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是指煤礦采區回采率、原煤入選率、煤矸石與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等三項指標,是評價煤炭企業開發利用煤炭資源效果的主要指標。經研究,確定其指標要求如下:
一、“三率”指標要求
(一)煤礦采區回采率。
1.井工煤礦。
薄煤層(3.5米)不低於75%;
對於采用水力采煤技術的井工煤礦,薄煤層、中厚煤層和厚煤層的采區回采率分別不低於80%、75%和70%。
2.露天煤礦。
薄煤層(10.0米)不低於95%。
(二)原煤入選率。
煤炭礦山企業的原煤入選率原則上應達到75%以上。
(三)煤矸石與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
國家鼓勵煤炭礦山企業合理開發與綜合利用煤矸石以及與煤共伴生礦產資源。開采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也要對煤層氣、黃鐵礦、鎂、銦、高嶺土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提出指標要求。其中
煤矸石和礦井水綜合利用率均應達到75%以上。
二、監督管理
(一)本指標要求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煤炭礦山企業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重要依據。
(二)本指標要求是編製和審查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設計的依據,新建或改擴建的煤炭礦山企業的“三率”指標應達到本指標要求。
(三)生(sheng)產(chan)礦(kuang)山(shan)要(yao)在(zai)本(ben)指(zhi)標(biao)要(yao)求(qiu)發(fa)布(bu)之(zhi)日(ri)後(hou)兩(liang)年(nian)內(nei)達(da)到(dao)本(ben)指(zhi)標(biao)要(yao)求(qiu)規(gui)定(ding)的(de)要(yao)求(qiu)。達(da)不(bu)到(dao)本(ben)指(zhi)標(biao)要(yao)求(qiu)的(de),省(sheng)級(ji)國(guo)土(tu)資(zi)源(yuan)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應(ying)組(zu)織(zhi)督(du)促(cu)其(qi)限(xian)期(qi)整(zheng)改(gai),整(zheng)改(gai)後(hou)仍(reng)未(wei)達(da)標(biao)的(de)礦(kuang)山(shan)企(qi)業(ye),不(bu)予(yu)通(tong)過(guo)礦(kuang)產(chan)資(zi)源(yuan)開(kai)發(fa)利(li)用(yong)年(nian)度(du)檢(jian)查(zha)。受(shou)地(di)區(qu)煤(mei)層(ceng)、jishudengkeguantiaojianxianzhidabudaobenzhibiaoyaoqiude,kuangshanqiyeyingshuomingyuanyin,bingtijiaojubeishejizizhidedanweichujudelunzhengbaogao,tichugaijincuoshi。yuancaikuangquandengjiguanlijiguanyaoduikuangshanqiyetijiaodelunzhengbaogaoyuyishending。
(四)shengjiguotuziyuanzhuguanbumenfuzeduixiaqumeitankuangshanqiyezhixingbenzhibiaoyaoqiuqingkuangjinxingjianduguanli,budingqikaizhanchouzhahejianzha,dingqigonggaofuhebenzhibiaoyaoqiudemeitankuangshanqiyemingdan,shixingshehuijiandu,dongtaiguanli。
三、指標定義與計算方法
(一)煤礦采區回采率。
1.定義。
煤礦采區回采率:是指采區實際采出煤量與采區動用資源儲量的百分比。
采出煤量(礦井采區):是指采區內所有工作麵采出煤量與掘進煤量之和。
采出煤量(露天礦采區):是指采區內實際采出的煤量。
采區動用資源儲量:是指采區采出煤量與開采損失煤量之和。
2.計算方法。
采區回采率(K)=采區采出煤量(百萬噸)/采區動用資源儲量(百萬噸)×100%
(二)原煤入選率。
1.定義。
原煤入選率:是指選煤廠年度入選原煤量與礦山年度生產原煤量的百分比。
入選原煤量:指從毛煤中揀出大塊矸石後進入選煤廠供選煤設備分選的原煤。對於變質程度低,風化、泥化嚴重的褐煤(不包括老年褐煤)和質量較好的動力用煤(灰分低於12%、硫分低於1%、經簡單加工處理就可以達到用戶對產品質量要求),可以不入選,其煤炭加工量計入原煤入選量。
生產原煤量:指所有進入選煤廠與直接外銷原煤數量的總和。
2.計算方法。
原煤入選率(P)=入選原煤量(百萬噸/年)/生產原煤量(百萬噸/年)×100%
(三)煤矸石與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
1.定義。
煤矸石綜合利用率:是指煤礦年度生產過程中,利用的煤矸石量與產生的煤矸石量的百分比。
礦井水綜合利用率:是指煤礦年度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礦井水減去排放的礦井水與產生的礦井水之間的百分比。
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是指煤礦年度生產過程中,所有共伴生礦產的開發利用量與其開采動用的資源儲量的百分比之平均值。
2.計算方法。
煤矸石綜合利用率(R煤矸石)=年度利用的煤矸石量/年度產生的煤矸石量×100%
礦井水綜合利用率(R礦井水)=(年度產生的礦井水-年度排放的礦井水)/年度產生的礦井水×100%
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R)=
ri第i個共伴生礦產利用率,是指第i個共伴生礦產年度利用量與該礦產年度開采動用資源儲量的百分比。
n與煤共伴生礦產個數
四、附則
本指標要求自發布之日起試行,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為強化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促進礦山企業節約與綜合利用煤炭資源,依據《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特製定《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試行)》,現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