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煤監局、發改委、能源局於10月30日聯合發布《關於開展災害嚴重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提出,為防止煤礦超安全保障能力生產引發事故,進一步控製不安全生產,促進煤炭行業脫困,定於2015年10月至12月,在全國開展災害嚴重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
核定範圍是全國所有煤與瓦斯突出煤礦、衝擊地壓煤礦(不包括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停產、列入關閉範圍的煤礦,以下簡稱“兩類”煤礦)。
核定原則為:隻減不增、集中從快、分工負責
堅決核減“兩類”煤礦不具備安全保障能力的產能,原有產能隻能核減、不得核增。在完成“兩類”煤礦產能核定前,除小煤礦機械化改造外,其他煤礦暫不進行產能核增工作。
規範核定程序,堅持“隨報隨審”、“隨審隨批”,從快辦理,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產能核定工作。
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和核定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14〕61號)規定的職責分工,統籌安排、密切協作,做好產能核定工作。
2015年10月30日前,各產煤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確定轄區內“兩類”煤礦名單(格式見附件),明確產能核定工作程序,列出時間表;有關中央企業製定產能核定工作方案。2015年12月前,完成“兩類”煤礦產能核定工作。有關煤礦企業要在產能核定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並報送產能核定情況總結報告。
對煤與瓦斯突出煤礦,重點核定瓦斯抽采達標能力,確保采、掘、抽平衡。在審查礦井瓦斯抽采係統、實際抽采瓦斯量等環節時,礦井總回風巷瓦斯濃度必須按實測濃度取值,不得直接選用允許上限值;依據瓦斯抽采泵站能力核定產能時,必須現場考察抽采係統實際工況,不得直接使用銘牌標定數據進行計算;依據瓦斯抽采主管道係統能力核定產能時,其富餘係數必須與管道內氣體流速相匹配。
在核定衝擊地壓煤礦產能時,其安全係數Kc取值必須符合以下要求:經鑒定具有強衝擊危險、中等衝擊危險、弱衝擊危險的煤礦,其安全係數Kc分別取0.7、0.75、0.8;衝擊地壓和高瓦斯等災害疊加礦井,安全係數Kc取0.7。
不能按期完成“兩類”煤礦產能核定工作的地區和煤炭企業,一律列入重點監管檢查對象,實行定期檢查;對不能按期完成“兩類”煤礦產能核定工作的第一批50個煤礦安全重點縣,不予通過攻堅戰驗收。
核減產能的“兩類”煤礦在提升災害治理能力3年後可以申請重新核定產能,但不得高於本次核減之前的產能。本次產能核減結果,3年內不作為煤礦關閉退出的規模依據。